完成履约义务时确认
建筑业收入确认条件新准则的核心要求如下:
一、收入确认的核心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企业确认收入需同时满足三个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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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存在且履行义务
企业需与客户签订合法协议(书面、口头或隐含于商业惯例),并实际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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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取得控制权
客户需满足五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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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经各方批准并承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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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权利义务及支付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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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商业实质(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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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可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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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可收回性
企业因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需具有高度可能性收回。
二、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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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进度确认(适用于长期合同)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如建筑施工合同),企业需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通常采用百分比完工法,计算公式为:
$$\text{当期确认收入} = \text{合同总收入} \times \text{履约进度} - \text{以前累计已确认收入}$$履约进度可通过已完成工作量、时间或成本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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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与收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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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合同解除后企业不再承担履约义务且对价无需退回(如已完成工程量核价1.2亿元,实际收款1.22亿元,剩余200万元补偿),则可将该金额确认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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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合同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已收取对价应确认为“合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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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键判断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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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进度方法选择 :常用公式法(工作量比例)、时间比例或成本比例,需结合合同特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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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实质判断 :需评估合同是否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特征,如工程是否具有独特性或不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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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评估义务 :合同条款或客观情况变化时,需重新评估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四、附:会计科目设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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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负债 :用于核算已收对价但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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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资产 :核算已履行义务但未取得对价的部分(较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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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进度科目 :如“合同履约进度”或“在建工程”等。
以上内容综合了新收入准则的核心要求及建筑行业特殊场景的处理方法,建议结合具体合同条款与会计准则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