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倒置,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具体说明如下:
一、举证倒置的适用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以下情形适用举证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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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包括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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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情形 :如主张加班费的,需由劳动者证明加班事实,但用人单位若拒绝提供证据,则承担不利后果。
二、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需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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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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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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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已依法制定并公示相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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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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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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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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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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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劳动者需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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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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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及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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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或违反法律规定(如未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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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证据 :
-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证人证言等。
四、举证责任倒置的依据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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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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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确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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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需提供其掌握的管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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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劳动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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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通常处于信息劣势,举证责任倒置有助于平衡双方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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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用人单位因证据掌握优势而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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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据规则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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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提供证据 :若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逾期提供关键证据,仲裁庭或法院可推定劳动者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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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前置程序 :劳动争议需先经仲裁前置程序,诉讼阶段仍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倒置以用人单位为核心,但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适用范围,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