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履行纠纷、社保争议等
关于劳动争议的立案标准,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提起诉讼。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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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纠纷
涵盖招聘、工资发放、工时安排、岗位调整等环节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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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等争议
包括工资、奖金、社保补缴、工伤赔偿等核心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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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争议
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争议属于受案范围,但需符合“属于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范畴”等条件。
二、社保争议的细化标准
社保争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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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内容与用工管理相关
例如,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社保基数计算错误等属于用工管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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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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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先经仲裁前置程序
劳动者需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方可提起诉讼。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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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前置程序的例外情况
劳动者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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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引发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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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死亡、失踪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其近亲属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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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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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要求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需在仲裁时效期间内提出,一般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四、总结
劳动争议立案标准以劳动合同履行为核心,社保争议需结合用工管理范畴判断。若争议不符合上述条件,可能无法通过诉讼解决。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