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条款,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可以一并立案,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一、立案条件与受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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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立案情形
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若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因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一并索赔,法院应 分别立案 ,但可根据案件性质 合并审理或单独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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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立案前提
若赔偿请求人未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如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在诉讼中一并提出),则需 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方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二、审理方式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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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审理
当行政赔偿请求与行政诉讼存在因果关系时,法院可 合并审理 ,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解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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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审理
若赔偿请求与行政诉讼无直接关联,或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赔偿事宜,法院可 单独审理 行政赔偿案件。
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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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 第9条:赔偿请求人可选择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或单独提起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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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4条、第28条:明确了一并立案的受理条件及审理方式。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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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赔偿请求人可 在行政诉讼结束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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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审理时,法院需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赔偿事实进行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