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与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主要规定用人单位在特定节日期间应安排劳动者休假,并明确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具体内容如下:
一、法定节假日安排休假
用人单位需在以下节日期间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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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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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
二、特殊情况下的延长工作
若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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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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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原因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累计不超过36小时。
三、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
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下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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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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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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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协商未达成变更协议。
四、工资支付保障
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