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的确认时点以“控制权转移”为核心判断标准,具体规则如下:
一、核心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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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
收入确认时点以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为准,而非旧准则中的风险与报酬转移。例如售后代管模式需结合控制权进一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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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义务类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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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时段内履行 :客户在企业履约过程中持续取得经济利益,如在建商品、持续服务(如安装、维护)等,收入在履约期间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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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时点履行 :商品或服务交付并转移控制权时确认,如零售商品交付、建造合同完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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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键条件
需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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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已批准且各方明确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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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确的支付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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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金额可可靠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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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未完成的履约义务。
三、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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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无法收款 :若商品已发出但存在收款风险,不确认收入,仅做发出商品处理,同时按规定确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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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条款 :如客户支付不可返还保证金且需完成履约,可能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
四、税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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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以收款日、开具发票日等为确认时点,与会计准则的“控制权转移”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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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遵循收入确认时点规则,与增值税处理一致。
通过以上规则,企业需结合业务类型判断履约义务性质,确保收入确认符合新准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