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段义务的三个核心条件如下,需同时满足其中任意一个即可判定为时段履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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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同时取得并消耗经济利益
客户在企业履约过程中即获得并使用服务或商品,且该利益不可逆。例如保洁、运输服务等常规服务,或客户在厂房建造期间即可使用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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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控制履约过程中的在建商品
客户能够主导商品的使用并获取几乎全部经济利益,例如在建工程、研发项目等。若更换其他企业继续履行,无需重复前期工作,则表明客户已控制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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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企业有权收取累计款项
商品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仅能用于客户指定用途,且企业有权就已完成部分收取对价。例如定制化资产或知识产权许可,若终止合同企业可获补偿,则满足此条件。
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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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三个条件均不满足,则属于时点义务,收入在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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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知识产权许可需同时满足:客户可合理预期企业活动、活动影响客户且不涉及商品所有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