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收入准则,时段法确认收入的三个核心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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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控制权持续转移
客户需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例如在定制化生产或服务过程中,客户对在建产品(如机器人生产线、知识产权许可等)具有主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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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
企业履约产出的商品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无法被其他商品替代。例如,定制化的知识产权许可(如卡通形象使用权)或具有特殊功能的设备,其用途受合同条款或技术特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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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收款权
企业有权就累计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且该金额应能补偿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例如,通过保证金、进度款或保函等方式确保收款金额的可靠性。
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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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履约不合格导致需拆除设备或退款,则可能不满足“合格收款权”或“商品控制权”条件,需转为时点法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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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段法适用于履约义务在一段时间内逐步完成的情况,如长期项目、知识产权授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