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段法合同(也称为履约进度确认法)的必要条件主要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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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进度可确认
企业需能够明确划分履约进度,例如通过时间、工作量或产品交付等可量化的指标,确保履约成果可被客观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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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用途
履约过程中产出的商品或服务需满足客户特定需求,且在整个合同期间内均能发挥独特作用,例如地下管线清淤业务中,管道疏通服务对客户运营具有持续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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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收款权
企业需在合同期间内持续拥有收取已完履约部分款项的权利,且该权利受法律保护。例如,已完成的清淤工作应立即产生经济利益,客户可立即使用并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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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与收益同步实现
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履约成果带来的经济利益,例如管道疏通后客户能立即使用畅通管道,实现收益。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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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要求企业满足“履约进度可确认”“商品不可替代”“合格收款权”及“收益同步实现”四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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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时段法中“合格收款权”要求相呼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