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原始凭证的签字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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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
必须由直接参与经济业务的人员签名或盖章,以确认业务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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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部门负责人
需由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章,承担部门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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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
自制凭证需加盖单位公章,且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名或盖章,确保凭证法律效力。
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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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凭证由他人代签,需同时注明代签人姓名及“代”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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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记账人员等财务岗位人员通常不直接参与原始凭证填制,无需签名。
以上要求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现行财务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