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事务所的设立需满足法定资质、人员配置、资金场所三大核心条件,具体包括合伙人/股东资格、注册资本、固定办公场所等硬性要求,且需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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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与基础条件
- 合伙制事务所:需2名以上符合资格的合伙人(如注册会计师资质、3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书面合伙协议及固定经营场所。特殊普通合伙制要求更高(如15名合伙人、60名注册会计师)。
- 有限责任制事务所:需5名以上股东、不少于30万元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及固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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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股东资格
- 必须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专职执业且近3年无执业处罚。
- 需具备连续5年审计业务经验(境内至少3年),包括报表审计、验资等。
- 近1年无因欺骗、贿赂等行为被驳回申请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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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设立条件
- 主所成立满3年,内部管理健全。
- 注册会计师数量不低于50名(不含分所人员),净资产需达标(如有限责任所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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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与材料
- 提交执业许可申请表、合伙人/股东履历、注册会计师汇总表等至省级财政部门。
- 审批时限通常为15-60日,需公示无异议后发证。
提示:不同地区可能存在细化要求,建议提前咨询当地财政部门或参考最新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