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0年土地承包期间,原则上 不得调整 ,但存在特殊情形可依法依规调整。具体规则如下:
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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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承包关系
承包期内(30年)原则上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调整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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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家庭人口增减不影响原承包地面积,新增人口通过家庭内部调整或继承权益,减少人口则维持原承包地。
二、特殊调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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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形
若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况,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并报乡(镇)、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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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户消亡等极端情况
林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若承包户消亡,其土地由家庭成员或集体收回。
三、调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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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程序要求 :需经村民会议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审批等,防止随意扩大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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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届满后的处理 :30年承包期满后,原则上不调整,仅通过延包或重新分配解决,未分到土地的农民无法通过调整获得。
总结 :30年承包期内调整土地需严格遵循“稳定为主、特殊调整”的原则,普通人口增减不作为调整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