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进行规范处理,具体规则如下:
一、基本列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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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合同下的净额列示
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形式列示,即: $$\text{合同资产/负债} = \text{合同资产余额} - \text{合同负债余额}$$
若净额为借方余额,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若为贷方余额,则列示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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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合同的不抵销
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不得相互抵销,需分别列示。
二、具体列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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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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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方余额 :若合同资产预计在1年内变现,则列示为“合同资产”;若超过1年,则列示为“其他非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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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方余额 :若合同负债需在1年内履行,则列示为“合同负债”;若超过1年,则列示为“其他非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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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值准备的调整
若合同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需在列示时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金额。
三、示例说明
假设某企业签订了两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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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A :合同资产余额为100万元,合同负债余额为60万元,净额为借方40万元,且预计1年内变现,则列示为“合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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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B :合同资产余额为50万元,合同负债余额为30万元,净额为贷方20万元,且需在1年后履行,则列示为“其他非流动负债”。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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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设置建议
企业可设置“合同结算”科目(或其他类似科目)核算同一合同下的结算对价,期末余额按上述规则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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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应收/应付账款的区别
合同资产对应已履行履约义务但未收对价的权利,属于资产类;合同负债对应已收对价但未履行履约义务的义务,属于负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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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附注披露
需在附注中披露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的明细信息,包括合同期限、结算条件等。
通过以上规则,企业可准确反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财务报表的合规性与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