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示负债
合同结算价款结算在贷方表示企业因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负债,具体原因如下:
一、负债性质的本质
根据新收入准则,合同结算属于 共同类科目 ,其借贷方向取决于余额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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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方余额 :表示企业已履行履约义务但尚未收到对价(即合同负债),属于企业的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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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方余额 :表示企业已收到对价但未履行履约义务(即合同资产),属于企业的资产。
二、结算价款在贷方的情况
当企业收到客户支付的合同结算价款时,需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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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录示例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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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企业因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如提**品或服务),有权获得相应的对价,此时形成的债权(即未来需要履行的付款义务)应计入负债。
三、与收入确认的区别
需注意合同结算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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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 :在履行履约义务并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将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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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结算 :仅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时点进行金额的收付,不直接反映收入实现,因此不计入收入科目。
四、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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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方余额 :根据流动性列示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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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方余额 :根据流动性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
合同结算价款结算在贷方反映了企业因合同义务而产生的未来付款责任,符合负债的会计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