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款必须包含5项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且强调补偿需“足额及时支付”,严格限定征收行为必须基于“公共利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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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项目细化
以往农村征地补偿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3项,《民法典》新增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形成5项补偿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居住权与长远生计得到保障。 -
公共利益原则
征收行为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目的,商业开发不得通过征收途径进行。法律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截留、拖欠补偿款,违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
补偿标准与执行
补偿需按土地原用途计算,耕地补偿费参考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各省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综合考虑土地资源、区位等因素,每3年调整一次,确保公平合理。 -
权益保障机制
征收个人住宅时,除经济补偿外,还需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法律要求安排社会保障费用,防止农民因失地陷入生活困境。
土地征收补偿新规通过细化项目、强化执行监督,从法律层面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为化解征地纠纷提供了明确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