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土地补偿款的归属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一、土地补偿款归属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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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土地补偿费属于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用于集体发展或公共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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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方式由集体决定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定,可按比例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用于集体公益。
二、特殊情形下的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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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土地流转后,原承包人退出,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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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继承人以外扶养人的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分得适当遗产。若补偿款被确认为被继承人生前财产性权利延续,可纳入遗产范围。
三、禁止村委会截留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民所有,村委会无权截留或挪用。若存在截留行为,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或法律途径**。
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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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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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对分配办法作特别规定,但不得违反民法典强制性原则。
总结 :土地补偿款原则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通过民主程序分配;特殊情形(如转让、扶养关系)下,权利可能转移至个人;村委会无权截留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