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修铁路占地赔偿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四类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按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若征收后失地农民无耕种地,部分省份规定将土地补偿费按比例支付给失地农民。
二、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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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按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以耕地数量/人均耕地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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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足维持原生活水平,经省级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总和不超过30倍年产值。
三、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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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着物(如房屋、设施)按实际损失补偿,由用地单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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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粮食、油料、蔬菜青苗按季产值的1/3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按移植或砍伐价值补偿。
四、社会保障费
征收农用地需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具体标准由地方政策规定。
特别说明 :各省份可根据土地性质、区位等因素制定细化标准,需以当地政府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