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地补偿款通常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发放,具体时间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以下是关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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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时间节点
补偿款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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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原则
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政府需在签订补偿协议或实施征收前一次性支付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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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上述时间限制和支付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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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说明
若因征收范围调整、补偿标准争议等导致延迟,需依法延长补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年。
总结 :补偿款发放时间以方案批准日为起点,3个月内完成支付,具体到账日可能因地区执行进度略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