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及相关法律规定,女方在以下情形中可请求不退还彩礼:
一、法定不返还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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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若双方未完成结婚登记,彩礼通常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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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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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共同生活满两年,彩礼视为已履行给付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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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共同生活但未生育子女,彩礼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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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 仅适用于婚前给付且给付人因彩礼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
二、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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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生育子女 :双方未登记结婚但生育子女,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一般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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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当事人死亡 :婚约存续期间一方死亡,彩礼不予返还。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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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的界定
仅限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实际支出(如医疗费用、共同经营投资等),与日常生活消费混同的彩礼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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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困难的认定
需结合给付彩礼数额、家庭经济状况、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通常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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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问题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返还请求权适用3年诉讼时效;已办理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时效为2年。
四、例外情况
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即使双方未登记结婚,彩礼仍可能被返还。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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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时间不足两年且未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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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共同生活但彩礼未用于共同支出。
建议当事人收集充分证据(如共同生活证明、彩礼用途凭证等),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