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以个人名义雇佣劳动者时,若劳动者实际为公司业务提供劳动并接受管理,则构成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关键点在于用工的从属性(管理、报酬支付)和业务关联性,即使未签合同,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主体资格、业务关联、人身与经济从属性),法律仍会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以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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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与业务关联:劳动关系要求一方为用人单位(如公司),另一方为劳动者。若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如案例中的木工、货运),即使由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招聘,仍视为公司行为。劳务关系则主体更灵活(个人间、法人与个人间),且工作内容独立于公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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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性是核心区别:劳动关系中,公司对劳动者有强管理权(考勤、工作安排),报酬定期发放;劳务关系则双方平等,劳务提供者自主性强,报酬多为一次性结算。例如,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安排工作并支付工资,即体现劳动关系的经济与人身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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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差异: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享有社保、工伤待遇等;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权益依赖合同约定,受伤需按过错分担责任。用人单位规避合同可能面临二倍工资赔偿等风险。
提示:劳动者应保留工作记录(聊天记录、报酬转账凭证)作为证据;企业需规范用工,明确签订劳动合同以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