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交通运输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运输合同的定义 :
- 第八百零九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 承运人的义务 :
-
强制缔约义务:第八百一十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
安全运输义务: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
合理运输义务:第八百一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义务 :
-
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第八百一十三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
按时乘坐义务: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
- 客运合同的特殊规定 :
-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
-
实名制客票挂失补办: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
旅客退票或变更手续: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 托运人的义务 :
-
准确表明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第八百二十五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
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第八百二十八条规定,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 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
- 第八百一十四条规定,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些规定为交通运输行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了运输合同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促进了交通运输的规范和安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