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了什么?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主要规定了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相关要求,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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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停区域: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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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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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设施周边: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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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人员和开关车门: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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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停车: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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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违反第63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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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警告:对于违反停车规定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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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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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移车辆:必要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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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补偿: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若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此规定,将面临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其非机动车可能会被扣留。
总结: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对机动车临时停车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禁停区域、特殊路段、特定设施周边等,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违反该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将面临口头警告、罚款、车辆拖移等处罚。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相关规定的,也将面临警告或罚款等处罚。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