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宅基地人均面积标准根据区域类型和家庭人口数分档确定,具体如下:
-
基础标准
-
城郊/集镇/圩区 :人均≤160平方米(按3人计算)
-
淮北平原地区 :人均≤220平方米(按3人计算)
-
山区/丘陵地区 :人均≤160平方米(按3人计算)
-
-
家庭人口调整
- 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户按5人计算。
-
特殊情形放宽
-
独生子女户 :可增加20平方米
-
四世同堂(≥6人) :最高可申请300平方米
-
-
政策依据
以上标准依据《安徽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确保与全省统一政策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