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永久的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不是永久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如果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等,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具体来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两年,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被执行人存在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等,失信期限可以延长一至三年,最长可达五年。如果失信被执行人在失信期限届满前仍未履行法律义务且没有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法院可以决定继续将其留在失信名单中,直至其履行义务或纠正行为为止。
因此,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不是永久的,只要符合条件,失信被执行人可以申请从名单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