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对评审报告有异议时,应当依法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这一做法既保障了专家表达异议的权利,又确保评审程序的规范性和法律责任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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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异议表达方式:专家需在评审报告上书面注明不同意见,并附具体理由,避免口头争议导致程序混乱。例如,对评分标准或结论存在分歧时,需清晰陈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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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若争议涉及集体认定事项,需按多数意见形成结论,但持异议者仍可保留意见并记录,确保程序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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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签字的后果:专家若既不签字也不说明理由,法律上视为同意报告内容,可能影响后续申诉或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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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评审严肃性:规范的异议处理流程能减少随意否定或拖延评审的情况,提升报告的公信力。
总结:异议权与程序合规并重,书面记录是关键。专家应主动履行责任,确保评审结果经得起推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