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干部探亲假最新规定明确:符合条件的职工每年可享30天配偶探亲假,未婚职工每年20天父母探亲假(或两年45天),已婚职工每三年30天父母探亲假,且往返路费由单位报销。以下是具体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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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工作满一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企正式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异地且无法在公休假日团聚(指无法在家居住一夜或休息半天)。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并保持联系的亲属。 -
假期标准
- 配偶探亲:每年一方30天。
- 未婚职工探父母:每年20天,或自愿两年合并45天。
- 已婚职工探父母:每三年30天,若超两个探亲期未休可额外增加10天。
- 特殊群体:学校教职工在寒暑假内安排,不足天数由单位补足;退休前可申请一次性探亲假(60天)探望子女或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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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与报销
- 工资:探亲假及路程假期间按标准工资发放。
- 路费:配偶及未婚职工探父母全额报销;已婚职工探父母超出月工资30%部分由单位负担。连续工龄满20年或年满40周岁可报销硬卧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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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 配偶为军人的,优先由军人方休假;若军人无法休假,职工可申请探亲假但路费自理。
- 生育期间与配偶团聚超30天者,当年不再享受配偶探亲假。
- 探亲途中因交通中断延误,凭证明可延长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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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要求
单位需严格审批流程,不得因探亲假增加编制。无故超假按旷工处理,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参照执行。
提示:政策依据为自治区新政发〔1981〕184号及新人发字〔2001〕2号文件,建议职工提前与单位确认细则并保留交通凭证以便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