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探亲假最新规定
0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 主体条件:在新疆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正式职工。
- 事由条件:
- 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 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 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02、探亲假期的规定
- 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
- 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 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准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三年给假一次,三年内任何一年都可进行探望,假期为30天。
- 探亲假期:包括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03、探亲假期的待遇
- 假期工资: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往返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含生活补贴)发给假期工资。
- 往返路费:
- 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均由所在单位报销。
- 职工连续工龄满20年或者年满40周岁以上的,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卧席位票。
04、探亲假期的管理
- 合理安排: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的探亲假期,务求不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
- 审批制度:各单位对职工探亲假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
总结
新疆探亲假最新规定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提高生活质量,职工在享受探亲假前需要提前向用人单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工资待遇。职工在探亲期间仍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权益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