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50条司法解释明确了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的权利义务,核心亮点包括:物业公司需继续服务至新物业接管、业主应支付过渡期费用、原物业不得擅自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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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延续义务
根据司法解释,原物业公司在合同终止后必须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新物业公司接管或业主大会作出新安排,避免小区出现“服务真空期”。 -
业主支付过渡期费用
业主需按原合同标准支付过渡期内的物业费,但物业公司不得以未续约为由降低服务质量或擅自停止关键服务(如保洁、安保)。 -
原物业禁止擅自撤离
若物业公司未履行过渡期义务强行撤出,业主可主张违约责任;造成业主损失的,物业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 -
业主大会的决策优先性
若业主大会在合同到期前选聘新物业公司,原物业应配合交接,拒不配合的,业主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总结:第950条司法解释平衡了业主与物业公司的权益,强调服务无缝衔接,同时通过细化责任条款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业主需注意过渡期费用的合理性,物业公司则需严格遵守交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