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形式及核心要点如下:
一、合同内容要求
物业服务合同应包含以下核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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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服务事项 :涵盖维修、养护、安保、环境卫生等具体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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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 :明确服务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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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与结算 :包括服务费用标准、收取方式及维修资金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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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与交接 :规定服务期限、合同终止及服务用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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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 :物业服务人公开有利于业主的承诺(如绿化率、响应时间等)视为合同组成部分。
二、合同形式要求
物业服务合同必须采用 书面形式 ,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便于纠纷解决。
三、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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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属性 :因涉及业主居住权益,合同条款不得违反公共利益或强制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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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参考 :行政主管部门会制定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建议采用。
四、服务承诺效力
物业服务人公开的服务承诺,即使未写入书面合同,只要符合“公开、有利于业主”等条件,也具有法律效力。
五、法律依据
本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替代了原《物业服务纠纷解释》中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