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第1208条的司法解释,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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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单方事故(如车辆自身损坏)或多方机动车事故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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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以机动车一方为责任主体,包括轿车、工程车辆等轮式动力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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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类型
涵盖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包括道路设施、车辆自身损坏)及非机动车、行人的合理财产损失。
二、法律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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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标准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等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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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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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内仍按非机动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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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在非公共交通道路行驶的事故,参照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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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型案例参考
如机动车与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事故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需结合《民法典》第1208条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综合判断。
注 :具体案件需结合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失清单等材料,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