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38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再审案件时,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展开。再审事由是否成立是启动再审程序的核心依据。如果再审事由成立,法院将启动再审程序;如果再审事由不成立,法院将驳回再审申请。
一、再审事由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再审事由主要包括以下13种情形:
-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
- 形式审查:法院首先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如是否明确再审事由、是否提交了必要的材料等。
- 实质审查:重点审查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包括是否具备新的证据、原判决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等。
- 释明义务:如果再审申请书中未明确再审事由,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
三、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
再审程序的启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再审事由明确且符合法律规定;
- 当事人已用尽其他救济途径;
- 再审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四、法律意义
《民事诉讼法》第386条及其相关条款,通过明确再审事由和审查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该条款也为法院提供了清晰的裁判依据,确保再审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总结
《民事诉讼法》第386条是再审审查程序的重要依据,其明确了再审事由的法定情形和审查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再审事由,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同时维护了生效裁判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