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386条是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再次申请再审的具体规定。以下是对该条文的详细解读:
条文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什么是明显错误,《解释》没有作出规定,还需要继续探索。
相关规定
- 不予受理的情形:《解释》第383条规定了不予受理的三种情形,包括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情况。
- 再审申请的次数:为防止当事人以特殊再审事由规避“三加一”路线图的法律设计,《解释》并没有作出例外规定。
以上信息提供了关于《民事诉讼法》第386条的基本解释和相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