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建议同时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主要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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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同时起诉原行政行为和复议机关不作为会导致司法和行政机关重复处理同一争议,造成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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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司法最终原则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存在先后顺序,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时,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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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冲突与效率低下
两种程序同时进行会导致审理机关难以协调,延长案件处理周期,甚至可能因管辖权争议导致程序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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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已明确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独立的救济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形选择其一。例如,复议前置的情形需先申请复议,复议决定不服再诉讼。
建议 :若对原行政行为不服,应优先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为或决定不受理,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可同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