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复查复核办法主要依据《**工作条例》制定,结合地方实际形成具体实施细则。以下是核心要点:
一、基本原则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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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遵循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最低层级有权处理机关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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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复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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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人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通过邮寄、网络等方式接收的,以签收/打开网页日期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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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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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30日内提出意见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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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60日内提出意见并答复(特殊情况下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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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性 :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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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与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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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审核
复核机关需将案件报省级**部门审核把关,确保“谁复核、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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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与公示
复核时可依法举行听证,听证时间不计入期限;复核意见需在责任单位、**人户籍地或常住地公示。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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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
处理和复查复核应严格遵循《**条例》,确保事实清楚、程序规范、档案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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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障
通过专题会议制度集体研究,优化流程,确保复查复核意见客观公正。
四、特殊领域规定
- 金融监管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工作办法明确采用“当场/15日受理、90日办结、60日复查、60日复核、三级终结制”。
五、申诉渠道
-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监察机关申诉,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