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内部申诉复核的程序及规定如下:
一、申诉复核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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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核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如处分、辞退、降职等)不服时, 需先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申请期限为 30日内 。复核期间人事处理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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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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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复核结果仍不服,可在 接到复核决定后15日内 ,向 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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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 不经复核,直接在30日内提出申诉 ,但需同时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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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诉处理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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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时效 :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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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时效 :自接到复核决定或原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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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申诉时效 :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需在接到决定后30日内提出。
三、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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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延期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诉的,可经受理机关批准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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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申诉 :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时,近亲属可代为提出申诉。
四、复核与申诉期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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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停止执行 :复核、申诉期间人事处理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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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加重处理 :公务员不因申诉被加重处理。
五、申诉受理机构
- 由 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受理,需组成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