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如下:
一、基本通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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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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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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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非机动车道,则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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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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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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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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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拖带或被拖带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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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牵手或扶身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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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追逐、竞驶或曲折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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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路段通行
- 通过陡坡、人行横道、横穿多车道或车闸失灵时,应当下车推行。
三、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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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物限制
- 载物不得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或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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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包括国务院及地方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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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拒绝处罚者,可扣留非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