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应遵守通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如下:
一、基本通行原则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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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道行驶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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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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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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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拖带其他车辆或被拖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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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牵手或扶身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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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追逐或曲折竞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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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通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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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优先权
非机动车通过陡坡、人行横道、横穿多车道或车闸失灵时,应当下车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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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物规范
非机动车载物不得对自身和他人构成危险,或妨碍其他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
三、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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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停放
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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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停车
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需在规定区域或允许临时停车的地点停放。
四、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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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第57条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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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涉及机动车违规(如占用非机动车道),可能依据第90条处以20-200元罚款。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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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的定义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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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操作规范可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以上内容综合了法律条文与实际通行要求,建议驾驶非机动车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障自身与他人的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