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留财政专项资金主要违反了以下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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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
明确规定部门或单位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滞留行为属于违反该条款的财政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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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将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列为违法行为,对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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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如《长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要求主管部门严格执行预算,不得无故滞留或拖延专项资金拨款。
总结 :滞留行为的核心违反点在于未按预算法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属于财政资金管理中的典型违规行为,需依法依规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