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规范我国安全生产活动的基本法律,其核心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构成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以下是主要规定与相关说明:
一、适用范围与法律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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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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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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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优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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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兜底 :上述领域无特别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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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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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需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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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组织安全培训、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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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责任人的职责
部分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三、监管体系与执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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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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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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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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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领域(如水上交通)由交通海事部门等专门机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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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监管与信息共享
监管部门应实行联合检查,发现隐患需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并形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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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治理
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监管部门可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并可采取停止供电等措施,需提前24小时通知。
四、法律保障与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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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保障
从业人员有权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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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依法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重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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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监督 :工会有权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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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行业管理 :平台经济等新兴领域需结合行业特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以上内容综合了《安全生产法》的核心条款与相关配套法规,形成较为完整的安全生产法律框架。实际应用中需结合具体行业特点和地方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