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出后未落户,需满足原籍地接收条件并完成迁回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一、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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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原籍地准入政策 :如未婚失业、配偶在原籍有稳定住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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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原籍接收同意 :需村(居)委会及户主书面同意接收。 二、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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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迁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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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身份证、原户籍证明、迁出地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出地派出所申请注销原户籍并领取迁移证。2. 提交迁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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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户口本、身份证、迁移证、接收证明、申请书等材料,前往原籍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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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与办理
- 公安机关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办理迁入手续,户口性质保持不变(如“非农业”)。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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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迁入地政策有特殊要求(如需就业证明),需提前咨询并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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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过程中需确保材料真实完整,避免因材料问题导致延迟。
法律依据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公民迁出后未落户仍可依法迁回原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