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清算时,股东通常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若存在出资不实、抽逃资金或滥用股东权利等行为,则需承担补缴、连带赔偿甚至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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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原则
股东一般仅需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若已足额出资,通常无需额外承担债务。 -
出资责任
未实缴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破产时需补足认缴金额。例如,认缴100万元但仅实缴80万元,剩余20万元需补缴用于债务清偿。 -
连带责任
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如财产混同、抽逃资金)或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可能被“刺破面纱”,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突破有限责任限制。 -
清算责任
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如未及时清算导致资产贬值或丢失),需对债权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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