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死亡后,公司债务原则上仍由公司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但若继承人继承股权且存在财产混同等特殊情况,可能需在继承范围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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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担责原则: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债务清偿以自身财产为限,股东死亡不影响公司存续。即使是一人公司,只要股东生前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继承人亦无需连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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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的责任边界:若继承人选择继承股权,需以继承的出资额或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担责;放弃继承则免除责任。例如,继承30%股权的股东仅需在对应比例内担责,超出部分无需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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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突破有限责任:若股东生前存在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未足额出资或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继承人可能需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需债权人举证。
提示:股东死亡后的债务问题需结合《公司法》《民法典》综合判断,建议通过法律途径明确责任边界,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