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公司是否可以同时设立执行董事和董事需分情况讨论:
结论 :公司设立执行董事后, 通常不能再设立其他董事 ,二者属于互斥的治理结构。但存在特殊情况下可并存的可能性。
具体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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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不可并存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 只能选择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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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一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行使董事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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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董事会,仅由该执行董事负责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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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可并存
在 大型公司或股东会特别要求 下,可同时设立董事会和执行董事。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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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负责重大决策,执行董事(如董事长)负责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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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可明确约定二者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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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变更
新《公司法》删除了“执行董事”概念,改为允许 仅设一名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 ,进一步强化了二者不可并存的规则。
建议 :公司设立时需根据规模、业务复杂度及股东会决议确定治理结构,避免混淆职权导致管理混乱。若需调整,需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