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股东的公司是否构成“实质一人公司”,关键在于股权来源是否共同共有、财产是否独立以及内部治理是否缺失。若夫妻未分割共同财产出资,且财务混同或决策权高度集中,法院可能参照一人公司规则判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反之,若能证明财产独立且治理规范,则可能维持有限责任保护。
-
股权来源与财产独立性
夫妻用共同财产出资且未签订分割协议时,股权被视为利益共同体,易被认定股权实质单一。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明确,此类情况下夫妻股东需自证财产独立,否则承担连带责任。公司需建立独立账户、定期审计,避免与股东个人账户频繁转账或无合理事由的资金往来。 -
司法实践的争议焦点
部分法院认为夫妻关系不必然导致人格混同,需结合财产混同证据判断;但另一观点强调夫妻利益高度一致,缺乏内部制衡,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例如,若公司收益直接用于家庭开支或股东随意挪用资金,则可能被认定混同。 -
风险规避建议
- 签订书面财产协议,明确股权归属及分割方式。
- 完善财务制度,保留完整审计报告和财务凭证。
- 规范公司治理,如独立决策程序和股东会记录。
新公司法强化了一人公司的合规要求,夫妻股东更需主动证明财产独立。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制定合规方案,平衡经营便利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