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主要分为以下四类,具体以《公司法》规定为准:
一、有限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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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额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股东无需用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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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责任
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无需承担个人财产损失。
二、特殊情形下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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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法人独立地位
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虚构债务等手段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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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例外
若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基本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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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义务
股东需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未履行或抽逃出资的,需补足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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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公司章程
违反章程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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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配合义务
公司解散时,股东需配合清算工作,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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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通知义务
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相关股东可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总结 :股东责任以有限责任为核心,但在滥用权利、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等特殊情形下可能突破限制。履行出资、遵守章程是基本义务,违法行为将面临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