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负债通常由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股东一般仅以出资额为限担责;但在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等特殊情形下,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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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独立担责原则
公司作为法律上的独立主体,拥有独立财产权,债务清偿以公司全部资产为限。股东与公司财产分离,除非存在违法行为,否则不直接对公司债务负责。 -
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
若股东滥用权利(如抽逃出资、公私账目混同)损害债权人利益,法律将“刺破公司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例如,个人账户与公司资金频繁混用即属典型情形。 -
高管与法定代表人的潜在责任
法定代表人及高管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如违规担保、挪用资产)导致公司偿债能力受损,可能面临民事赔偿,但需通过司法程序认定。
总结:公司债务的“第一责任人”始终是法人自身,股东和高管的担责需满足法定条件。债权人应结合实际情况,通过法律途径扩大追偿主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