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常无需以个人财产承担公司债务,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存在6种例外情形:未实缴出资、抽逃出资、滥用有限责任、一人公司财产混同、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违法清算。
-
未实缴或未足额出资
股东未按章程约定缴纳出资的,需在未缴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公司发起人还可能对其他股东的未出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
抽逃出资
股东出资后非正当转移资金的,需在抽逃范围内补足债务,协助抽逃的其他股东、高管也需连带担责。 -
滥用有限责任
股东通过财务混同、利益输送等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院可“刺破公司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一人公司财产混同
一人公司股东若无法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举证责任倒置。 -
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公司资不抵债且无破产程序时,即使股东认缴期未满,债权人可要求其提前缴纳出资以清偿债务。 -
违法清算或注销
股东未依法清算即注销公司,或提供虚假清算报告的,需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股东应规范出资、避免财产混同,债权人可依据上述例外情形追究股东责任以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