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的国家标准主要包括技术性能要求、检验方法及报废标准,具体如下:
一、技术性能与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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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能要求
依据《GB18565-2001》,营运车辆需满足动力性、制动性、转向操纵性、照明及排放等核心指标,非营运车辆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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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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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动系统 :需通过台架试验(ECE 13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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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与排放 :采用怠速法、滤纸烟度法等测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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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经济性 :执行《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GB12480-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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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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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车辆类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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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 :60万公里(纯电动汽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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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出租客运汽车 :50万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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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出租客运汽车 :60万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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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营运载客汽车 :60万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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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类 :小型50万公里、中型60万公里、重型70万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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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车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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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运输车 :40万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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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车 :小型/中型50万公里,大型60万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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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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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等级 :客运车辆需达到一级或中级以上,货车需达到二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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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年限补充 :部分省份对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等可设定不低于6年的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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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与过渡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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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强制要求 :防抱制动装置(2003年10月1日实施)、应急制动(标准发布后13个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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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里程引导报废 :结合实际行驶情况,由国家引导报废。
以上标准综合了安全、环保及行业规范,确保营运车辆符合国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