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未被废除,该办法仍然有效,并继续在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发挥作用。
一、办法的背景与实施
该办法由财政部于2006年5月30日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其制定旨在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并推动行政单位职能的履行。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涵盖行政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三、核心内容
办法明确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资产、保障资产安全和完整,以及监管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四、未废除的原因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文件目录,财政部令第35号未被列入废止或失效的财政规章清单中,因此仍具有法律效力。
五、总结
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作为一项重要的财政规章,在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其继续有效,为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和使用提供了重要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