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规定如下:
一、整体要求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需符合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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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5000万元 :比例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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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5000万元且≤2亿元 :比例不低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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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2亿元 :比例不低于3%
其中,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需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60%以上。
二、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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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范围
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需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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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跨度
需连续三年数据,仅某一年未达标不一定影响整体认定,但需注意其他条件(如知识产权归属、行业领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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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核算范围
包括人员人工成本、直接材料、设备折旧、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设计费、试验费、差旅费等,但咨询费、培训费等间接费用通常不计入。
三、政策依据
以上规定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